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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英国葡萄酒进口商因侵犯酒瓶标签版权而败诉
来源:乐天使 发布日期:2025/10/25 22:30:27 点击量:

一家来自英国的进口商及其董事是否需要为其外国供应商的侵权活动负责?这是高等法院法官大卫.斯通(David Stone)在其判决书中所解决的核心问题。他裁定原告方胜诉,表示被告圣乌贝托酒庄(Bodega San Huberto)及其关联公司和GM饮品有限公司(GM Drinks Limited,一家葡萄酒进口商和分销商)在葡萄酒瓶标签上复制了原告艺术作品的部份内容,因此侵犯了原告对相关艺术作品的版权。该判决涵盖了一系列复杂问题:直接与间接版权侵权;人身权侵权;仿冒;以及共同侵权。此案向英国的进口商发出了警示:他们可能需为其信任的国外合作方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背景介绍

第一原告尚特尔.马丁(Shantell Martin)是一位视觉艺术家,以其独特的艺术风格而闻名,并与彪马、北面、蒂芙尼和《金融时报》等品牌展开过合作。她曾在全球范围内(包括英国)宣传和销售了其艺术作品,并设有一家在线商店以销售原创的艺术品、版画、书籍、T恤和手提袋。她其中一件艺术作品的版权已转让给了第二原告寻璞有限责任公司(Found the Found LLC)。这件艺术作品是一幅大型墙画(约4米乘12米),由马丁为2017年在纽约举办的个展而创作。

第一被告圣乌贝托酒庄是一家位于阿根廷的酒庄,生产葡萄酒产品并在英国使用了三种不同的标签进行销售。第二被告GM饮品有限公司是一家总部位于英国的葡萄酒进口商和分销商,其进口并销往英国的葡萄酒使用了这三种标签。第三被告马克.帕奇(Marc Patch)则是GM饮品有限公司的董事。

寻璞有限责任公司根据1988年《版权、工业品外观设计和专利法》(CDPA)第18条、第22条、第23条a款和第23条b款以版权侵权为由发出了指控。而马丁则以人身权受到侵害(即其作为作者的署名权利)提出了指控,并提起了仿冒之诉。第一和第二被告均未出席庭审环节,帕奇代表自己出现在了法庭上。

圣乌贝托酒庄委托设计师吉洛.米利亚(Guillo Milia)为其出口至阿根廷以外的市场设计了酒瓶标签。关于这些设计,圣乌贝托酒庄称:

第一版的标签是在2018年5月14日设计出来的,相关产品在2020年1月1日之后进口到了对应的市场,GM饮品有限公司在2020年4月13日之前至少售出了大约1.3万瓶葡萄酒。马丁于2020年4月13日(对应的通知日期)就第一版标签设计提出了投诉,随后该标签被重新设计。

圣乌贝托酒庄于2020年4月29日分享了第二版的标签,而GM饮品有限公司在2020年9月2日至2022年8月18日期间向英国进口并销售了大约2.3万瓶带有该标签的葡萄酒。马丁于2020年10月7日就第二版标签提出了申诉,GM饮品有限公司随后承诺不再销售带有第一版标签的产品。

之后圣乌贝托酒庄又设计出了第三版标签,GM饮品有限公司在2021年3月至2024年4月期间向英国进口并销售了大约48.8万瓶带有第三版标签的产品。马丁于2022年1月6日就上述设计提出了投诉。圣乌贝托酒庄似乎还设计了第四版的标签,但当事人未在庭审程序中将其提交给法庭。

与此同时,原告也在阿根廷提起了诉讼并进行了调解,但当事人最终未能达成和解。随后,原告的索赔请求因超过诉讼时效而失效。针对圣乌贝托酒庄的英国诉讼程序需要进行域外送达,尽管英国诉讼于2022年6月29日就启动了,但直到2024年2月7日才得到阿根廷法院的确认。

法院的判决

版权侵权

帕奇在法庭上的处境似乎很艰难。他解释说,他并未对其进口的葡萄酒进行过知识产权审查,并且(相当合理地)认为生产商会完成这个任务。在马丁联系他之前,他并不知道马丁本人或其作品,当时圣乌贝托酒庄还向他保证,如果发生索赔问题,他们会保护他。帕奇提交了一份与圣乌贝托酒庄措辞完全相同的辩护状,并假定自己的利益会通过圣乌贝托酒庄在庭审过程中提出的辩护而得到保护。但是,不幸的是,圣乌贝托酒庄因其未支付律师费而在庭审前几周被其律师解约,因此无人代表该酒庄出席庭审。尽管帕奇解释称,他在收到马丁通知后已不再销售带有第一版标签的产品,但这些产品仍持续从阿根廷发出、进口到英国并交付给GM饮品有限公司的客户。版权侵权和仿冒行为的某些方面均属于严格责任侵权,并不需要知晓侵权的存在。

法院参考了关于版权侵权的主要判例,包括在Sheeran起诉Chokri一案和Designers Guild Limited起诉Russell Williams Textiles Limited一案中重申的Infopaq测试,该测试涉及原创性的判定以及复制“实质部分”的含义。法官认定,第一版标签“非常明显是对涉案作品的实质性复制”,并着重指出了被完全复制的作品的特定特征,尽管其中存在着一些改动。诉状中包含了一份彩色的插图,说明了该作品的哪些部分在第一版标签中遭到了复制,这为法院提供了有益的指引。

接下来,斯通法官审查了第二版标签是否已作出了足够多的改变而不构成复制行为。原告主张,第二版标签的出现是为了避免承担侵权责任,它复制了第一版的标签,尽管这属于“一种不太精确的模仿”,但其仍在试图模仿该作品的风格。原告提出了八点分析意见来证明这些元素构成了对该作品的实质性复制,但斯通法官认为这些分析无助于评估所谓的“实质部分”,特别是由于该作品的一个关键特征是包含类似人面孔的,而这一点在第二版标签中缺失了。他简洁地得出结论:第二版标签并非“不精确的模仿”,而是“不同物体的黑白图画”。法院认定第二版标签已与第一版标签有了足够明显的区别,并未侵犯该作品的版权。

第三版标签的问题很快便得到了处理。法官的判断标准不是将其与第二版标签进行比较,而是与原告的作品比较。斯通明确表示,第三版标签已与该作品有了足够大的区别,不构成实质性复制,因此没有侵犯到原告作品的版权。

随后,法院还评估了各个当事人实施了何种行为从而构成了版权侵权。判决结论如下:

GM饮品有限公司需要就第一版的标签承担版权侵权责任,依据是CDPA第18条(涉及向公众发行作品复制件),以及CDPA第22条、第23条a款和23条b款(涉及进口、在商业过程中持有以及销售、要约销售或为销售而展示其知道或有理由相信是侵权复制件的物品),针对的是其在2020年4月13日之后处理的任何第一版标签产品;

GM饮品有限公司不需要就第二版或第三版标签承担版权侵权责任;

圣乌贝托酒庄和帕奇不就第一、第二或第三版标签承担直接的版权侵权责任。

人身权侵权

由于人身权侵权问题并未列入此次争议的焦点清单之中,因此斯通拒绝就此作出裁定,不过他仍就这个问题提供了简要的理由说明。涉案作品有马丁的签名,且帕奇完全有可能放大并看到该签名。由于第一版标签产品在未标明作者身份的情况下即在英国进行了销售,如果法院允许就此点进行审理的话,马丁本可根据CDPA第77条(涉及署名权)而胜诉。

仿冒

马丁以个人名义提起了仿冒之诉,因为她拥有涉案作品所产生的所有商誉。这一诉求基于两点理由:虚假背书;以及酒瓶本身固有的欺骗性,据称这应让圣乌贝托酒庄和GM饮品有限公司承担更加严格的责任。虚假背书指控代表被告的行为传递出了一种虚假信息,即被告市场中相当一部分的人群会认为该葡萄酒已获得马丁的背书、推荐或认可。固有欺骗性指控则涉及像GM饮品有限公司这样的交易商,其投放市场的商品本身很可能欺骗到最终的购买者或消费者,因为这些商品所携带的标识与原告的显著性标识是足够近似的。对于任何类型的仿冒之诉,马丁都需要证明其拥有商誉、对方存在着虚假陈述以及她遭受到了损害。

法院明确认定,根据现有的证据(例如:马丁参与泰特现代美术馆的展览、举办个展、拥有大量社交媒体粉丝、以及针对英国市场的合作与代言协议),其在英国已拥有必要的商誉。至于这种商誉究竟存在于何处,斯通的结论是,涉案作品的特定特征产生了这种商誉。有两份证据表明消费者对第一版标签产品是否源自或关联于马丁产生了混淆,这足以认定对方存在着虚假陈述。对于第二和第三版标签则不存在着类似证据,因此法院未认定存在虚假陈述或欺骗行为。马丁现有的授权/代言业务很可能已遭受损害,因此法院认定GM饮品有限公司因第一版标签产品构成了仿冒行为,即让公众误以为该产品获得了马丁的背书。

共同侵权

最后一个问题是,帕奇或圣乌贝托酒庄是否应对已被认定为侵权的行为承担共同责任。法院参考了最高法院近期在Lifestyle Equities诉Ahmed一案中作出的判决,并以此来展开了评估。法院认定,自于2020年4月13日收到马丁关于第一标签产品的投诉后不久,帕奇和圣乌贝托酒庄就应根据《版权、工业品外观设计和专利法》第18条、第22条、第23条a款及b款对侵权行为承担起共同责任。但是,就仿冒行为来讲(无论马丁的通知是在前还是在后),这里都不存在共同侵权,因为他们在2020年4月13日前并不知晓涉案作品,而且即使是在此后的时间里,上述仿冒指控也是直至2022年1月才被引入到本案的程序之中。

案件评析

本案是英国知识产权企业法院高效开展为期两天庭审工作的成果,法官通过提炼争议焦点清单中的核心问题来聚焦案件的关键点。不过,如果相关问题未列入上述清单的话,就不属于案件的审理范围。此外,法院还处理了一些初步事项:庭审文件材料的保密性;以及被告未出庭的程序性问题。法院对未能获得证据的情况作出了说明,因为原告未能提供第二标签和第三标签产品的样本以支持自己的仿冒指控。此案提醒着人们,在任何涉及产品的争议中,都应尽早找到并保留证据。

尽管圣乌贝托酒庄和GM饮品有限公司均未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令人感到遗憾,但原告的代理人和法官为帕奇提供了大量协助。鉴于双方在诉讼能力上的不均衡,法官拒绝就某些事项作出认定,例如仿冒侵权的构成要件在共同侵权中的具体适用等。

本案不仅仅是有关“评估是否复制了实质部分,以评估是否侵权”的具体实例,同时也在警示着企业:人们在将商品进口至英国时可能会因其国外合作方的作为或不作为而承担法律责任。英国市场的经营主体应确保其供应商遵守英国法律,包括知识产权领域中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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